环境资源保护法 知识点
.基本概念及要点:自然资源许可制度、“三同时”制度、大气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征收制度。
.一般将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9年。
.《大气染防治法》 中明确规定有“排污权交易”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环境法的渊源中,效力等级最高的是《环境保护法》。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水土流失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制。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保护臭氧层的主要国际条约是《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 》和《蒙特利尔议定书》.
.《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环境日是6月5日。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依法对造成我国海域污染的外籍船舶行使登轮检查权的部门是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行动以及国际合作的关键词,始于1992年召开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
.《水污染防治法》不适用于我国海洋污染防治。
.我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除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外,还有《土壤污染防治法》。
.禁止在城市市区进行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
.对于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不要求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的是维修。
.1992年6月,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在大会通过的文件中没有《世界自然宪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坚持的原则不包括过错担责。
.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予以再利用的过程是资源化.
.《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
.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民俗不属于环境范畴.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机制不包括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某区将体育馆装修改建成娱乐中心对外营业,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该娱乐中心发出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
.不属于《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环境”的要素是创新创业环境。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是错误的。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律制度中,属于我国首创、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制度的是“三同时”制度.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通常要求,以下属于生活垃圾的是包装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公众参与原则中,公众参与的内容不包括环境开发权.
.由于固体废物的来源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因此对固体废物实施的管理和控制也涉及到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所以在管理上采取分类管理原则.
.以下我国环境法的渊源中,效力等级最高的是《环境保护法》。
.土壤保护,不是禁止在土壤中使用含有重金属的降阻产品。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给予补偿的主体是当地政府.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国家禁止有关当事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是错误的。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以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予以处理达标后,可以向水体排放、倾倒的是含病原体的污水。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衡量区域环境是否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客观判断标准是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
.按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禁止废弃物在我国管辖海域倾倒是错误的。
.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某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公开,同时应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在194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中,仲裁庭确定的国际环境法原则是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原则.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二年。
.企事业单位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气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我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除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外,还有《土壤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法》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主体是一切单位和个人。
.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开展的活动是新建供水设施.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按其内容可以分为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有权划定海洋倾倒区的部门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环境保护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相关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责任是错误的。
.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
.企业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这种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国家禁止销售象牙制品的规定符合的国际公约是1973年华盛顿公约.
.《水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王某为某农业大学教授,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那么王某必须履行的手续是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创新创业环境不属于《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环境”的要素。
.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未明确规定禁止在其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建设项目的单位是政府。
.海洋环境领域最早的多边国际条约是《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超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包括公民个人.
.环境法中的总量控制的规定主要符合的生态规律是“负载定额”律。
.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是企业。
.国际环境法实施手段中的“命令-控制措施”包括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 许可证、限制或禁止性措施。
.对于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不要求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的是购买材料。
.不属于《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因素有爆炸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不适用的领域是大西洋。
.用水单位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时,应该缴纳水资源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在开发、利用、保护环境与资源活动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授予取得、转让取得、开发利用取得、确认取得。
.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经我国管辖的内水和领海以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工作的部门是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坚持的原则不包括预防优先。
.依照我国《水法》规定,我国的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指导原则。
.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森林法》规定,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不包括防护林。
.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标准的有关规定,在排放标准的适用方面统一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我国,个人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开发利用和继承。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①同时设计,对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将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中有关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③同时投产并使用,即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递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投产使用后,非经审批部门许可,环保设施不得停止运营。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境外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境倾倒、堆放和处置。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应适用《职业病防治法》。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专项规划的是城市建设规划、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管理除了遵循国家管理的一般性原则外,还应遵守的特殊原则有:综合性原则、区域性原则 、规划和协调性原则、预测性原则。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歌舞厅发出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
.我国《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生活用水的需要。
.适用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危险废物。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成都市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是成都市人民政府。
.我国《草原法》规定,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开采作业活动的,除应报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内容包括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
.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有: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反映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和本质。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要件:(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犯的客体:过去认为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随着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利益及公共安全这一客体成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首要客体。(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两类行为: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且通常要求以违反环保法律规定为前提。大多要求违法行为实际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实际后果。(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自然人、单位。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污染环境类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两种形态。通常行为人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和明知的,对危害后果在主观上多为过失。破坏自然资源的(自然人)主观多为故意。
.在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强制取得、法定取得、天然孳息与自然添附取得。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包括学校、机关、医院、科研单位。
.根据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的噪声数值为昼间55dB,夜间45dB 1类。
.排污许可证的表述是企事业单位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气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处以罚款、 排除危害。
.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言,经济学家提出,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有经济刺激方法、直接管制方法。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表现:(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将公众参与原则制度化的第一部环境保护立法。(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
.我国《草原法》规定,草原包括草山、草地。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所指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有关危险废物。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制定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在废弃物和有害废物的国际管制方面,重要的国际条约包括《伦敦倾废公约》、《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国际环境法概念特点。
.我国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效力是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从中国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与执行看,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是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具有最高规划效力,其他依次为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类别的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主要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规划所确立的项目具有指导和准据作用,一般不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具有直接的法的强制力。例:节能减排,多省未完成指标,其效力只是影响官员绩效考评,不具有直接的法强制力。
当环保规划的具体实施涉及公众的环境权益时,应当按照不同环保规划的性质决定该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行为是否受司法审查。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内容。
.国际环境法中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1)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存在跨界环境损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加害方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又可以分为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下,加害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第3方故意、受害方过错等作为免责事由。在绝对责任下,加害方不能诉诸任何免责事由,绝对责任目前仅适用于高度危险行为或活动引起的环境损害。(2)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二个方面:一是人身伤亡;二是财产损失,通常仅对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三是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和恢复措施的费用与支出。
.与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排污收费制度相比,《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的特点。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作用是①率先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政策.②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③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环保新政体制;④促进了全民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推动了其他部门法在修订时纳入与环保有关的条款。
.企业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与义务:(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恢复更新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还应受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限制。例如,开发利用者有义务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承担对自然资源的养护责任、适当考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2)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排污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赋予排污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不是宪法的基本权利。当造成环境污染侵害时,即使主观无过失或排污行为符合行政法规和排放标准,也有义务依法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我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违反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排污费的使用: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排污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1)重点污染源防治;(2)区域性污染防治;(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成用;(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控制野生动物猎捕的主要规定。
.防治燃煤污染的措施:(1)控制煤炭开采;(2)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广清洁能源;(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进口。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4)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治污染大气。
.我国《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定义及其作用。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地位、内容和作用:地位:《环境保护法》在立法法上不是基本法,但在学界视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具有最高位阶,是环境领域的牵头法。内容: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等。作用:①率先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政策。②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挤出。③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环保新政体制;④促进了全民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推动了其他部门法在修订时纳入与环保有关的条款。
.中国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立场是①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环境问题的解决只能在发展中实现。②明确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现互利共赢。③认真履行国际环境保护义务。④不应把保护环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附加条件。⑤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
.我国环境标准的种类:我国有五类环境标准,即:(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检测方法标准;(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5)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法的受益者负担原则,以及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是(1)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含义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受益者负担原则包括:“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四个方面的内容。“谁开发谁保护”指开发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开发自然资源的同时,负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谁破坏谁恢复”是指环境与资源的破坏者,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功能的责任和义务。“谁利用谁补偿”是指环境与资源的利用者,应当承担生态补偿的责任和义务。“谁污染谁治理”是指环境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和义务。(2)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①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是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有效手段,将排污费作为企业支出的一部分并纳入成本核算,有效地引导了企业治污的积极性。② 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实行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利用者等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收环境税。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征收。 实行土地复垦制度。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
.谈谈公众享有环境权益的主要内容:(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包括生理享受、精神和心理享受。具体而言,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采光权、通风权、瞭望权、观赏权、静稳权、在优美舒适环境下工作或休息的权利。(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政府开发与环境决策行为、企事业单位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等,公众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的建议权。公众就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被政府审批或批复机关考虑,并获得相关说明的权利。(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公众有权对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企业实行监督,有权以举报、揭发方式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违法行为。(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诉对象是可能侵害环境公益的行政机关或公权力机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诉对象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诉讼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排除了个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1)通过分类管理的方式筛选评价对象和决定评价的范围; (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制:《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五项机制。 (1)预防和预警机制要求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有关环境、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折、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 低到高分为蓝、黄、橙、红四级。当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2)应急响应机制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②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a.初报实行1小时报告制,即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事件的初步情况。b.续报是在査清有关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报告就事件等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c.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级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③应急保障机制确立了资金保障、装备保障、通信保障、人力资源保障、技术保障等应急保障的内容,并对宣传、培训与演练以及应急能力评价等做出了规定。(3)后期处置机制要求地方政府在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后,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此外,还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4)责任追究机制规定,对各种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行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宪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是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环境法制定的根据。环境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抵触。行政法是国家干预之法,环境法是政府干预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并且法制化的结果。我国将环保法最核心的部分“污染防治”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区别:立法目的不同,环境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滥用为宗旨。运用手段不同,行政手段只是环境法使用的一种手段,不是全部,环境法还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手段。反过来,环境保护只是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专业性不同,环境问题是国内、全球问题,远超行政法范畴。
.云南某县村民武某未经批准擅自闯入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打猎。进入保护区后,武某发现前方有一只老虎,遂隐藏在树丛中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将老虎打死。后经鉴定:武某所杀的老虎是一只印支虎,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分析:本案中武某是否构成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如果构成,具体罪名是啥子。对于本案,政府是否有权要求武某就其杀害老虎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向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原因。
.2005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遭到化肥厂的拒绝。理由是化肥厂并未故意将污水排入甲的农田,而是由甲主动引污水灌溉所为,故化肥厂不承担任何责任。请分析:化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如果甲提起诉讼,可以谁为被告,由谁来进行举证,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好久。
.李某驾驶杨某所有的牵引车与P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罐式货车尾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死亡、财产毁损,罐式货车所载的一甲胺溶液发生泄漏,产生环境污染。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P公司的驾驶员不承担责任。牵引车系挂靠L公司经营。此次交通事故导致一甲胺溶液泄露5.34吨,污染了当地鱼塘和农田。Y村1组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L公司、杨某的遗属、P公司连带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7500元。根据所给材料,可见(1)杨某应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因为杨某作为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对于Y村1组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具有过错,其过错行为与Y村1组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杨某应当承担环境污 染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杨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的杨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 P公司应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环境污染者即使因第三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失,也不能免责。污染者依法应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故P公司不得以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为由拒绝赔偿,且该公司末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P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L公司应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因为杨某所有的车辆挂靠在L公司的名下,故该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8年以来,昆明某公司在排污管网及污水防治设施未建成时允许养殖户进入生态畜牧小区从事生猪养殖,造成村民饮用水源污染。2019年6月,昆明市环保局向昆明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停止污染环境,赔偿全部治理费用和鉴定费用432万元。昆明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被告不服、上诉,云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由此可见,环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坏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中,“机关”包括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所以,环保局是法律规定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由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合法。 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环保部门作为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能力知识各方面都便于维护公共利益,因此由它提起公益诉讼是合理的。
.2019年7月3日,某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至某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该企业保安拒之门外。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协助调查告知书》,要求其协助调查。其后,某市环保局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在收到被调查企业提交的《关于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的整改措施》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罚款1万元。该企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可见:案例中的企业存在违法。企业阻碍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厂检查,构成拒绝执法人员检査,违反规定,应受到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场检査制度是环境保护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本案中,市环保局依法履行法定的执法检査职责,具有强制性。同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也应该保守检査中知悉的被检査对象的商业秘 密。企业作为被调査对象具有协助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检查的义务,应当诚恳接受、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拒绝或以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为由对抗。本案诉讼的性质是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徐某为了牟取暴利,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穿山甲4只。后徐某将捕杀的穿山甲制成标本并高价卖给了境外药商龚某。龚某在出境时携带的穿山甲标本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龚莱交代穿山甲标本是从徐某处购买的。徐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其承1人了捕杀穿山甲并出售的事实。根据所给材料,请分析: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说出他的具体罪名。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说出他的具体罪名。
.清洁生产促进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①清洁生产促进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 ②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促进清洁生产的职责: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和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定期制定和发布清洁生产的目录和指南;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保方面的产品标志,按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建立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清洁生产政策方面的信息和服务;清洁生产方面的教育宣传;组织编制清洁生产的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保的产品;期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 ③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义务,《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洁生产的要求,这些要求分为指导性、自愿性、强制性规范三种。指导性规范:不附带消极法律后果的选择性行为模式。自愿性规范:不附带任何法律义务且具有积极法律后果的选择性行为模式。强制性规范:附带消极法律后果的行为模式。④《清洁生产促进法》还规定了信息通报与公众监督机制。省级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保部门,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名单。上述企业应公布能源消耗或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2013年11月28日,央视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经济信息联播》报道:在中石油吉林油田于2013年11月26日违法排污后,中华环保临河会已经向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和前郭县公安局寄出报案材料,就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违法排污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提出控告,要求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醉酒刑事责任。11月2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对中石油和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置非法存放的危险废物,排除因污染产生的危害,恢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暂定人民币6057万元。(注:中环环保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资源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根据所给材料,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了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又被称为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中华环保联合会事由人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是我国近年来最活跃的非政府性环保公益组织。在设计民众公共环境利益的多起环境事件或建设项目的化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当公民个人因力量单薄,专业知识欠缺等原因难以发表意见或参与环境决策时,中华环保联合会都积极参与,发挥了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案中,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有关行政机关报案,就是为了督促国家有关机关维护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这是环境公益组织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之一。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从我国已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和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主要是以保护环境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环境保护法》第58条明确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