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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0 合同法
2021-07-30 16:05:29

合同法 知识点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指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交付时间为收货人签收时。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3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经与丙公司商量,双方就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乙公司并将该转让通知了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转让合同,称之为从合同。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它是:①单方行为、②无因行为、③无偿行为、④非要式行为、⑤处分行为(因而要有处分能力)。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此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在全部免除时,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债权证书。免除是单方行为,是免除的法律性质。

.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需要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这属于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它具有两方面的效力:(1)领保管物的效力;(2)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的效力(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老刘与老王约定,将各自收藏的一幅名画与对方交换,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合

同没有约定谁先履行。假定老刘在自己未履行前,便要求老王履行,老王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约定的权利这样的说法不正确。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乙公司签字盖章。

.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将各自所有的汽车进行交换,但没有约定谁先履行。假定甲在自己未履行前便要求乙履行,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有效。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是混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违约责任形式,但不可以并用的是定金与违约金。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新合同不能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承担旅客行李物品的赔偿原则是自带行李物品损毁、灭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托运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的,承运人承担无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

.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征得债权人同意。未征得同意的,该转让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标准为交付时。

.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属于要约的是投标。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标准为交付时。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后履行顺序已有约定,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在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之前或履行有瑕疵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称此为先履行抗辩权。

.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交付期间,出卖人可以在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但是出卖人在具体履行时间的选择上应该遵循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问题,如果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的,则可以适用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标的物提存后,承担自然毁损、灭失风险的主体是债权人。

.自动售货机中的待售行为属于要约。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当第三人未能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是合同债务人。

.相对性是合同的主要特征,合同相对性范围的是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规则的相对性。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均圈阅时,合同并未成立。

.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采取的做法是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在分则中保留了若干过错责任。

.合同不生效,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有效。

.甲、乙二人订立一水稻购销合同,但对水稻质量未约定,合同订立后,买方乙要求重新协商水稻质量,甲未同意,则本合同的效力有效,甲、乙二入可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水稻质量要求。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公司准备为乙公司作中介寻找开发楼盘的合作伙伴。两个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乙公司交付80万定金作为与甲公司履行合同的担保。乙公司交付定金后,却委托另一家公司作中介,同时要求甲公司退还定金。对此要求甲公司不予退还,此定金条款有效。

.第三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当事人约定向其履行债务。

.属要约的是某处于运营中的自动售货机。

.甲与乙协商同意,甲将其已经租给乙的电脑出售给乙。该电脑的交付为简易交付。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主体是债权人。

.老李表示,如果其去世,其所收藏的名画归其孙子李阳所有,不属于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成立。

.一家广州电动车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将该公司的样品运到黑龙江牡丹江的某镇。快递公司承接样品运输业务后,先委托某航空公司将样品运到哈尔滨,然后由火车将样品运到牡丹江,最后通过汽车运输样品时由于卸载不当将样品损坏。在该案中,向电动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快递公司。

.水产品不适于提存。

.刘某表示如果其去世,则签署的赠与合同生效不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甲对丙银行的债务转由乙公司承担,但丙银行不同意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该债务承担合同为无效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类型。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

.某股份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其控股的子银行的行为符合合同转让规定。

.专利申请权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权利。

. 经济合理原则不属于合同法基本原则。

.债的终止(消灭)含义及原因:债的终止,也叫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或者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在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债权与债务归于消灭。债的消灭原因包括:(1)债务已经履行,即清偿;(2)债务相互抵销;(3)提存;(4)免除;(5)混同;(6)其他原因。除此之外,解除也能消灭债的关系。这些债的消灭原因综合起来分为以下三种:(1)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即债权人的预期利益得到了满足。(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当事人一致意思要消灭债的关系可以消灭债。(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消灭,如合同的法定解除,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的终止等。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甲对丙银行的债务转由乙公司承担,但丙银行不同意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该债务承担合同为无效合同。

.格式合同条款排除对方权利,则合同条款无效。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是关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归属说法错误的。

. 张某表示如果其去世,他所收藏的名画归其儿子所有不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9周岁的少年出售LV包给40岁的李某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甲享有对乙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同时,甲欠丙80万元,该债务已到期。此时,甲没有其他财产偿还给丙,但为逃避该笔债务,甲一直不积极催讨对乙的到期债权。据此,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

.先履行义务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后履行义务方不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形式中损害赔偿要求必须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是买受人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1/5 。

.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需要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这属于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买卖合同特征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实施的合同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实施的合同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合同无效的除外;(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合同法称此理论为约定解除。

.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类型是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但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当事人不可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可以由当事入约定,但租赁期不得超过最长期限,超过该最长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该最长期限为20年。

.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归属于研究方。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内如气候发生重大变化,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这称为约定解除。

.行为属于要约的是自动售货机中的待售行为。

.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及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仍然维持合同效力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势,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合同效力规则。在合同领域,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相当严格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须有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势,即订立合同时合同行为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动,在履行时成为一种新的情势,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无关。(2)变更的情势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消灭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于情势变更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4)情势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预料,而且不属于商业风险。(5)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甲向某出版社乙去函,询问是否出版了有关司法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司法考试的资料五本,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未成立。

.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顾客按自动售货机上的规定,将货币投入机器内,取得售货机吐出的商品。他们之间买卖合同的形式是推定形式。

.对于预期违约,非违约人可以采取的正确做法是既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不必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而直接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当第三人未能履行或履行有瑕疵时,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合同的债务人。

.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为交付某财物,后双方当事人协商改用另一财物作为履行义务的标的,并在更改后的财物交付后,合同关系消灭。这被称为代物清偿。

.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是长期购销合同。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1)当委托事务处理完毕。(2)委托合同已陷于履行不能。(3)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存续期限届满时,委托合同自动终止。(4)当事人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5)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无权代理的合同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进行追认,行使追认的时间为一个月。

.可撤销合同中,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可撤销合同则转变为有效合同。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形式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该权利属于形成权。

.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表异议的,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凭期限为不定期。

. 租赁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属于租赁合同特征。

.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的合同是居间合同。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内容,不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是约束提供格式条方权利。

.无权处分行为特点,是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合同解除的特征有必须是有效合同 ;须有一方实施解除合同的行为;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说说合同法定解除的含义以及条件。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完毕前,由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法定解除的条件是:(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须符合不可抗力并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个条件;(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表明债务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可能履行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就是该法规定的法定的合同解除权;(6)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如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声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履行期未至,债务人无须履行给付义务,此时也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如果合同义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对方当事人无需等到履行期届至便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提高违约纠纷处理的效率,注重简便、快捷。

.当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债权人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事由,有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主要目的。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具有的特征是第三人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事先无需征求第三人的意见。

.代理人事先未取得代理权而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客观上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够依一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等加以确定为前提。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特别是要考虑到供求关系、价格的涨落、交易习惯等各种因素。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1,利用优势。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经济上的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2,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3,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

.保管合同、使用借贷合同、运送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特点。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履行原则有:(1)遵守约定原则,亦称约定必须信守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履行过程一切都要服从于约定,信守约定,约定的内容是什么就履行什么,一切违反约定的履行行为都属于对该原则的违背。遵守约定原则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主体、标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履行,且均须适当,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全部而完整地完成合同义务。(2)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及合同履行的各个方面均应适用,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具体包括: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一是及时通知,二是相互协助,三是予以保密;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3)绿色原则,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遵守绿色原则。

.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导致买受人人身损害、仓储保管人过失致保管物灭失、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托运的货物受损,属于责任竞合。

.我国合同法中体现鼓励交易原则的具体规定是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无名合同的种类及其法律适用。

.承诺生效的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标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附随义务成立的要件。

.比较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1)前者,合同当事人不能左右合同的效力;后者,合同当事人可以左右合同的效力。在前者,不管合同当事人想法如何,该合同都不发生效力。在后者,合同当事人欲使该合同有效,则可以放弃变更权、撤销权,或者在除斥期间内不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合同当事人欲使合同变更,可行使变更权;合同当事人欲使合同不发生效力,可行使撤销权。(2)前者,合同无效的后果无需合同当事人提出,易言之,该合同自始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都确定地无效;后者,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实施变更、撤销行为,才能发生变更、撤销的后果。(3)前者,诉讼与仲裁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必经程序,主张合同无效不受除斥期间、时效期间的限制;后者,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即诉讼或仲裁是合同变更或撤销的必要方式,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4)两者欠缺合同有效条件的种类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所欠缺的是意思与表示一致的合同有效条件。为了尊重合同行为人的意志,当合同行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法律允许当事人作一次迭择,即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效力还是坚持内心想法。如果当事人选择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效力,则放弃合同的变更、撤销;如果当事人坚持内心的想法,则可行使变更权、撤销权,使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所欠缺的是其他合同有效条件,如行为人主体不适格、行为内容违法、行为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等。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的变更,未为当事人缔约时所能预见,且不能为与事人所预见;(3)情势变更的原因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或消灭之前;(5)情势变更发生后,双方利益失衡,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合同的具体种类。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债务人对其债权不得予以行使,也不得处分。(2)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系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律效果上相当于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因此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3)代位权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94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不当得利的含义、特征、构成要件以及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形。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他人财产因此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特征是:(1)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2)得利人不具有产生债的关系的效果意思;(3)不当得利具有使受损人受到损害的不正当性。构成要件是:(1)须一方受有财产利益;(2)须他方受有损失;(3)须受有损失与取得利益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一方受有财产利益须无法律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形有:(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虽然受领人无合法根据而受领,但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在期限系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时,清偿期未届至,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如果其不存在提前清偿的目的而为清偿,属于欠缺给付目的的清偿。受领人受领并非无合法根据,并且这种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所以债务人清偿之后,为避免增繁法律关系考虑,受损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如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本可以拒绝给付而故意给付时,推定其有意抛弃其给付返还请求权,不能再请求返还。

.合同区分有偿与无偿、诺成性与实践性、双务与单务的意义:(1)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在于: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为高。比如,有偿保管中保管人所承担的责任重于无偿保管中保管人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作为获利方)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而无须他人代理,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撤销有偿合同与撤销无偿合同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撤销的对象若为无偿合同,撤销权的成立无需主观要件,反之则须具备主观要件。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他方亦可不履行义务,他方若已履行合同义务,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无偿合同无对待给付规则的适用余地。(2)区分诺成性与实践性这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表明这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3)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合同抗辩规则。双务合同的抗辩,是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效力之一,其适用于守约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就合同权利的维护,与其补救于事后不如防患于未然。因此,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一方因财产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法律允许双务合同的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无此合同抗辩规则之适用。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如果双务合同的另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相对方因种种原因不为对待给付.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受方已经给了货款,而出卖方不给货物,买受方有权解约,并有权请求返还已依据合同给付的财产。

.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规则。

.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比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

.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我国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法除例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以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这就极大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这样有利于鼓励交易,并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3)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这种规定既有利于促进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4)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条件。

.甲系乙的姐姐,乙系甲的弟弟。2014年3月27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乙一级伤残(植物人状态)。发生交通事故后,乙经过数月治疗于2014年9月12日由乙的妻子丙接回家中。甲认为丙放弃给乙继续治疗,不忍心兄弟在家等死,于2014年9月17日将乙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截至2015年8月甲为乙垫付各项费用80000元,为此甲起诉到法院,诉请被告乙及其监护人丙支付相应费用。可见:(1)案例中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本案中,在被告乙处于植物人状态下,原告甲未经乙的法定监护人丙的授权,将王某民送往医院医治,原告甲出于亲情,明知自己的利益受损仍为之,双方可形成无因管理之债。(2)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本案中,管理人甲管理其兄弟医疗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乙以及其法定监护人丙利益的方法。然而,其将乙送至医院三百多天,明显超过合理限度进而造成经济上的不利益,不属于尽到适当管理义务。(3)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无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只能由其自身承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供给A公司限量生产的某型号的机器50台,每台单价2万元;A公司应交付定金3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将20万元定金交付B公司,并很快与C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台单价2.5万元。后B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导致A公司无法履行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A公司向C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现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赔偿A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违约金20万元损失。B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由此可见(1)定金条款是部分无效,定金合同中超过20%的部分无效。(2)如果定金条款无效,不会,定金合同是从合同。(3)甲公司不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择一项实用(4)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 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 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构成预期重大违约。(2)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

.假设乙公司以甲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

.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在当前法理上属于效力未定。

.甲、乙两家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70台专用仪器,甲公司于6月30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双方均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5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70台仪器运至乙公司。6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40台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6月9日将40台仪器的货款付清。6月20日,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转移财产,有逃避债务的可能,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仪器并通知了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6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6月30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1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分析:(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原因。

(2)乙公司9月1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原因。

(3)甲公司6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原因。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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