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知识点
.按照国际法,一般不予继承的条约是友好同盟条约。
.甲国和乙国合并成为丙国,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是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整个条约对当事方永久地失去效力,称为条约的终止。
.二战后,标志着人权问题真正进入国际法领域的第一个专门性的国际法律文件是《联合国宪章》。
.安理会通过非程序性事项决议的表决需要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可决票。
.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是国家元首。
. 仲裁不属于国际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权包括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适用不同的法律。
.国际法中,某甲由于政治原因受甲国的追诉的人可以成为庇护的对象。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理论,国家只能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而不能到他国领土上行使属人管辖权,否则就是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当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解决属人管辖权应服从属地管辖权。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官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涉及刑事管辖豁免。
.各国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享有过境通过权。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不包括指定海道和实行分道航行。
.可授权区域性机关采取武力执行行动解决国际争端的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中国的专属经济区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
.联合国“1503”程序建立的依据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决议。
.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措施,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力和权利。
.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关于大陆架划界争议的判决依据的原则是公平原则。
.中国目前与个别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存在的争议主要涉及东海和南海大陆架。
.目前,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是由“南极条约体系”确定的。根据南极条约体系,缔约方放弃原来所提出的领土主权要求不属于南极法律制度的内容。
.《南极条约》对缔约国在南极的领土要求的规定是冻结。
.国际法院确立诉讼管理权的方式是自愿管辖、协定管辖、任意强制管辖。
.将航空器主要视为犯罪行为场所的国际公约是《东京公约》。
.国际法不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
.领海是指邻接国家领陆、内水的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第一次将空中劫持罪作为一种单一罪名的国际犯罪进行规定的公约是《海牙公约》。
.国家承认的表述中既有国家有必须承认新国家的法律义务,没有承认新国家的自由是错误的
.我国政府主张,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问题。
.庇护是指一个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
.《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所处理的核心问题是跨界损害。
.被认为近代国际法产生标志的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国际法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干涉不限于武力干涉,可以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各个方面,有隐蔽和公开、直接和间接等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外国向中国提出引渡,其决定机关是国务院。
.中国公民陆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他通过其甲国亲戚的申请而获得甲国国籍,随后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合法持有甲国护照,为甲国公民,要求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证,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陆某仍是中国人。
.主权豁免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公海自由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态度是有条件地承认该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有权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是国家主席。
.将国家在外层空问的探索和利用活动定性为“全人类的事务”的条约是《外空公约》。
.民族自决原则的表述中国际社会应当推动和促进各民族为实现自己的独立而进行的包括全民公决在内的各项斗争和活动是错误的。
.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实行。
.被誉为“调整国际民用航空关系的宪章性文件”的公约是《芝加哥公约》。
.国家领土的构成是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 外交部门属于国内外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外国对新中国的承认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是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等事项的管辖和控制。
.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把争端交付给他们自行选择的仲裁者处理,并相约服从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式。
.在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中,有权采取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是安理会。
.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是《巴黎航空公约》。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1)联系:在200海里内,二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2)二者的区别表现在: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力不依据于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二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而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再次,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区域性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的关系体现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两方面职能的行使中:(1)和平解决地区争端。参加区域性组织的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地方性争端提交安理会之前,应首先通过区域性组织力求争端的和平解决;(2)协助联合国安理会实施特定的强制执行行动,但这种行动必须以安理会授权为限。《宪章》把区域性组织纳入到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体系,但其有关活动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国际社会存在许多的条约法规则、国际习惯法规则和其他各国共同接受的规则,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有义务遵守国际法规则。(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实践已经表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它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引渡一般是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处。
.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大陆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权利是专属性的。(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4)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5)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得对航行和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损害,造成不当的干扰。
.条约保留的概念和禁止保留的情况:(1)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面声明, 不管其采用怎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 效果。(2)禁止保留的情况有: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属于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全民投票。
.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1)关于国际习惯:在英国,习惯法规则如果不与议会立法或终审法院先前的司法判决相抵触,则将被视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而予以实施;在美国,国际习惯得到普遍承认或至少已经美国同意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美国国内有效,为美国所适用;在中国,国际习惯法规则是否直接适用于中国国内以及它们与中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的问题,尚不明确。(2)关于条约: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条约在中国法律秩序中的效力问题。
.根据国际法学理论,国际法的主体不只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各国依国际法采取的单独或集体行动这种方式实现和保障的。
.《海洋法公约》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修改的主要原因及其影响:1、对《海洋法公约》进行修改的主要原因:(1)公约的普遍性问题。由于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牵涉到所有国家的利益,而公约第11部分中的“平行开发制度”则明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因而造成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不满,并导致他们不愿加入公约,从而影响了公约的普遍性。(2)公约对市场形势估计不足,法律明显超前。公约之所以规定深海海底开发制度,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的基础上,即“海底开发是一项收益很大的活动,大规模海底开发即将开始”。但是,实践表明深海海底资源的大规模商业开采还不太可能,原因是开采深海海底金属不仅耗资巨大,而且商业价值极低,有关的金属在市场上都是供大于求。(3)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实际需要。如果没有发达国家的参加,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将是十分困难的。2、对《海洋法公约》进行修改的影响:(1)《协定》对《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作了根本性的修改。这既适应了国际市场的形势,也满足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要求,排除了其加入公约的障碍,为全面执行《海洋法公约》奠定了基础,避免出现两种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事实上,它推动了更多的国家批准《海洋法公约》。(2)另外,从国际法学的角度看,《协定》实质上是对《海洋法公约》的一种修订,在一个公约尚未生效之前即进行重大修正,这是国际条约史上所罕见的。它在理论及实践上,向国际法学提出了若干非常值得探讨的新问题。(3)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在世界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谁有雄厚的资本和技术,谁就能获得较大份额的权利与利益。各国自身的综合国力,是包括国际经济秩序在内的各种世界秩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背景。
(4)从新国际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修改,《协定》的制定,无疑使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新秩序中遭遇了一次挫折。但是,还须认识到,它也为今后进行国际海洋合作提供了新的条件和机会。
.公海上的管辖权:(1)船旗国专属管辖。船旗国专属管辖是公海管辖的一般原则。这种管辖取决于船舶航行时所悬挂的旗帜。(2)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①登临权。为了维护公海正常的法律秩序,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有登临权。这是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一个例外。②紧追权。紧追权是船旗国专属管辖的另一个例外。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要素是构成国家的必要条件,通常称为“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居民是指共同生活在一个社会里的个人集合体,尽管组成社会的个人可能属于不同的种族,有不同的文化或信仰。(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一国居民所定居和生存的地方,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3)政府。政府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特征。(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国家必须具有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的主要内容: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论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各国主权平等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各国享有充分主权;(3)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4)国家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各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各国均有责任充分且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以David为首的走私团伙在3年时间内,疯狂走私价值达530亿元美元的货物,给其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l999年8月,David潜逃到中国,并申请难民身份。(1)难民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2)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中国是上述两项公约的缔约国。(3)必须同时具备两方面的条件:①主观条件:畏惧迫害,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 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可能受到迫害。②客观条件: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4)不能。因为根据公约规定,难民地位不适用于在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之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罪行的人。David是企图逃避刑事追诉的逃犯,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回国会受到政治迫害,故不能获取难民身份,从而不能取得难民的法律地位而受到中国的保护。
.甲国和乙国是两个相邻国家。一直以来,两国之间在大陆架划界的问题上存在争议。甲国坚持两国之间的大陆架边界应适用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标准来确定。乙国主张应考虑海岸线的长度来确定,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1994年3月9日,甲国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关于强制管辖权的规定向国际法院递交了诉讼请求,要求国际法院就两国大陆架边界的划定作出判决。在此之前,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协议。甲国和乙国曾分别于1960年和1968年向国际法院提交了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声明。问题:(1)什么是大陆架?国际实践关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有哪些原则? (2)甲、乙两国采用了哪些方法解决该国际争端? (3)国际法院对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争端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4)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可以通过这些方式确定其诉讼管辖权(1)大陆架原为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它是指邻接和围绕大陆领土、坡度比较平缓的浅海地带,是陆地的自然延伸并被海水覆盖的部分。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作为划界原则,这种观点是以1958年《大陆架公约》为依据的;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应该按照公平原则来划定疆界,这种意见是以“北海大陆架案”为依据的。(2)协商和司法解决。(3)有。国际法院对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享有的管辖权。两国是属于国家法院的当事方。同时,甲乙两国都是自愿提交案件,所以国际法院具有管辖权。(4)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管辖的事项(即诉讼案件)有下列三种,或者说国际法院管辖权的确立方式有下列三种:第一,自愿管辖。第二,协定管辖。第三,任意强制管辖。
.A国总统甲因贿选丑闻陷入信任危机。他利用出席B国国际会议之机转道C国寻求政治避难,随后遭A国国会罢免。C国承认甲的C国国籍,并允许他在C国定居。A国指控甲犯有腐败罪和侵吞国家财产罪等20项罪名,多次要求C国引渡甲,但C国以甲拥有C国国籍予以拒绝。A国民众对此极为不满,愤怒的示威人群冲进C国驻A国大使馆,占领使馆并将使馆工作人员扣为人质。A国政府宣布保持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以向C国施加压力。C国因此派遣一支特种部队到A国解救人质,但被全部抓获。A国以非法入境罪判处他们4年监禁。A国和C国都是《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以上案情,由此可见:1、C国拒绝引渡甲合理。引渡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司法合作,通常是国家承担条约义务的结果。引渡的进行需满足一定实质条件和经过必要程序。在存在可拒绝引渡的法定理由时,即使国家承担了条约义务,也可以不提供引渡合作。本国国民不引渡是各国引渡法中的一项原则。在本案中,A国前总统甲具有C国国籍,所以C国拒绝引渡并无不当。2、甲对A国指控的罪行不引起国际法上的豁免权问题。在本案中,C国没有对A国前总统甲被指控的行为行使管辖权,而是A国新政府追究其前总统的责任,因此不引起国际法上的豁免权问题。由于A国国会罢免了甲的总统职位,所以,他对被指控的罪行是否享有豁免权取决于A国国内法。3、A国对其民众占领C国使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负国家责任。根据国家责任法,私人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原则上不归于国家。但如果国家对从事不归于国家或不可能归于国家的私人行为予以确认并当做其本身的行为,该行为则应视为国家行为。在本案中,A国示威民众冲击、占领C国使馆并扣押人质在开始时属于私人行为,本来不归于A国而成为A国的国家行为。但是,A国随后宣布继续保持对使馆的占领和扣押人质,从根本上改变了因A国民众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所造成局面的法律性质。A国对这一局面保持下去的决定将持续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转化为A国的国家行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势。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A国保持对使馆的占领和扣留人质作为向C国施加压力的做法违反了依该公约承担的国际义务,侵害了C国的权利,因此应承担国家责任。
.2008年10月以来,许多国家的船舶在索马里附近的公海上被索马里海盗劫持。一些国家欲派遣军舰赴该处公海打击海盗船;美国则主张进入索马里消灭海盗的巢穴;联合国安理会也准备讨论对该处海盗的打击方案。由此可见,(1)其船舶未被劫持的国家可以去该处公海上打击海盗船。公海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不是任何国家的领土,所有国家享有公海自由。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但这不意味着在公海上没有任何形式和内容的管辖权的行使。这种管辖权不是对公海本身的管辖,而是对公海上的人和物的管辖。所有国家在公海享有登临权和紧追权。海盗是所有国家享有管辖权的一种公海犯罪行为。(2)美国不可以进入索马里领土去消灭海盗。国家领土是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力,任何外国未经领土国同意,不能在其领土执行法律。索马里作为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有排他性管治的权利。美国不能进入索马里领土消灭海盗,否则,侵犯了索马里的主权。(3)联合国安理会在打击索马里海盗方面能够作出决议,授权有关国家在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联合国安理会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索马里海盗侵犯了所有船舶在索马里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成为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