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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3 外国法制史
2021-07-30 16:06:11

外国法制史 知识点

 

.概念:教会法;楔形文字法;日耳曼法; 种姓制;《汉穆拉比法典》;“正当价格”原则; 教阶制度;阿留帕格斯; “贝壳放逐法”;《独立宣言》;美国《统一商法典》;《公事方御定书》;《加洛林纳法典》。

.迦梨陀娑是古代印度最著名的梵语诗人和戏剧家,他的戏剧《沙恭达罗》讲述了国王豆扇陀到郊外狩猎,进人净修林,见到了净修林大师干婆的养女沙恭达罗,两人一见钟情,以乾达婆式结了婚。“乾达婆式”这一的婚姻方式根据《摩奴法典》的规定是适用于刹帝利的合意婚。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的法典,是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序言集中表达了“君权神授”的思想,正文共282条,结语部分主要是告诫后人要严守这部法典,不得曲解、变更或者废除它,并诅咒不遵守法典的人必将受到神意的惩罚。

.“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代雅典共和国法制改革中确立的一项制度。

.《法学阶梯》即《优士丁尼法学总论》,是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颁布的一部著作,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它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国法大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倘犯人在卖酒妇之家聚议,而卖酒妇不报捕此等犯人,送之宫廷,则此卖酒妇应处死”。

.《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1783年,英美签订凡尔赛和约,英国被迫承认美国独立。《独立宣言》是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托马斯·杰裴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是北美人民反抗殖民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宣言,也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基础。

.“贝壳放逐法”,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票数超过6000者,被放逐国外10年。

《汉穆拉比法典》第1条的规定是诬告处罚。

.为了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罗马于公元前242年设立了执政官。

.《公事方御定书》,1742年日本德川幕府时期制定的御定书《公事方御定书》,分为上、下两卷,因其下卷共103条而得名“御定书百条”,内容主要是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的规定,是幕府刑事法的基础。

.中世纪专门处理皇家财政税收案件的法院是棋盘法院.

.《教会法大全》也称《宗规法大全》或《寺院法大全》。1582年,由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以后的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成为中世纪后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

.《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由神圣罗马帝国颁布的、以刑法和刑审诉讼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典。诉讼采用纠问主义原则,刑罚残酷。在德国法制史上有重要地位。

.日本最早和最著名的武家法典是《御成败式目》.

.《尼西亚信经》,是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并且标志着教会法开始形成。

.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及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基础的改革是梭伦改革。

.教会法认为,契约双方的收益和损失应该“平等”、“合理”,达到均衡,该原则为正当价格原则.

.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

.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法制的国家是美国。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疾病保险法的国家。

.英国中世纪专门处理皇家财政税收案件的法院是棋盘法院。

.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后成为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形式是特别诉讼。

.约在公元5到6世纪间汇编成的早期重要的教会法规是《使徒法规》。

.1946年日本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是君主立宪制.

.古印度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中,低等种姓男子和高等种姓女子的婚姻被视为逆婚,是被禁止的。

.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标志是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它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19世纪上半叶是美国法学研究成果的多产时期,其中肯特模仿布莱克斯通出版了《美国法释义》.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包括吠陀、 法经及法典 、国王诏令 、佛教经典。

.“倘犯人在卖酒妇之家聚议,而卖酒妇不报捕此等犯人,送之宫廷,则此卖酒妇应处死”,这是《汉穆拉比法典》所规定的内容

.“陶片放逐律”是指雅典的陶片放逐律创立于公元前500年,公民大会中公民将应被放逐人各书其姓名于陶片或贝壳而投入陶罐中,票数超过6000者,被放逐国外10年。陶片放逐律体现古希腊民主制度,其立法初衷是保护平民政体,防止寡头政体或僭主政体。

.《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该法典原文镌刻在一个约2.25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称“石柱法”。 F                                    

.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的标志是《民法大全》的问世。

.伊斯兰法规定离婚后的待婚期为三个月。

.在伊斯兰法中,以权威法学家的一致意见来创制法律,这种方法被称为类比。

.古印度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刹帝利种姓男子与婆罗门种姓女子的婚姻被视为“顺婚”,因而是被法律允许的。  F                                                           

.古代印度种姓制度规定的是将社会居民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等种姓;  婆罗门、刹帝利、吠舍三个种姓有资格举行再生仪式,死后可以转世为人,有多次生命,称为“再生人”,而首陀罗则相反,被称为“非再生人”;各种姓之间不能通婚,不得一起饮食起居;不同种姓 ,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古代印度最著名的梵语诗人和戏剧家迦梨陀娑的戏剧《沙恭达罗》中国王豆扇陀到郊外狩猎,进人净修林,见到了净修林大师干婆的养女沙恭达罗,两人一见钟情,以乾达婆式结了婚。“乾达婆式”这一的婚姻方式根据《摩奴法典》的规定是适用于刹帝利的合意婚。

.《摩西五经》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既是犹太教的经典,也是掌握司法权的祭司和各类司法机构审理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 T                          

.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法律规定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律为《引证法》。

.古印度的阿育王颁布的要求人们遵循佛法的诏令被称为岩石法。

.战后日本法最主要的借鉴和模仿对象是美国法。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保存完整的成文法典。 F                           

.13世纪,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

.开创楔形文字法法典化时代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

.最早的城市法汇编出现于意大利。

.《法学阶梯》是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颁布的一部著作,具有法律效力。T            

.明治维新是1867年,日本明治天皇在“倒幕派”支持下,废除幕府制度、建立天皇政府,以西方国家为模式进行的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方面改革。

.日本最早和最著名的武家法典是《御成败式目》。

.公元843年法兰克帝国分裂为近代西班牙、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及荷兰的雏形。F

.《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

.联邦德国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颁布的法规有《投资援助法》、 《反对限制竞争法》、 《折扣法》 。

.伊斯兰法中,初始即明确宣布用于宗教慈善事业的公益瓦克夫,其宣布者是捐献者。

.中国隋唐法是日本封建法律体系的构建基础。 T                                  

.日耳曼法中规定动产所有人丧失动产后,可以行使的权利是追及权。

.1935年通过的,被罗斯福总统称为“新政”最高成就的美国法律是《社会保障法》。

.日本《明治宪法》的性质是成文宪法 、钦定宪法。

.公元11世纪,基辅罗斯的统治者陆续颁布法规,并对习惯法和法规加以整理,汇编成古代罗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献《罗斯真理》。 T                                       

.历史上首次提出“法人”和“法律行为”概念的法学家是胡果。

.13世纪,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

.《汉穆拉比法典》规定,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商法演变的历史上,意大利是一直适用共同商业习惯而没有编纂商法典的国家。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以《十二表法》为基础,主要涉及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继承等,万民法则涉及债权债务,不涉及家庭、婚姻继承关系,适用于罗马公民、外来人,后于公元212年优士丁尼皇帝颁布《安东尼敕令》授予外来人以罗马公民权,二者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这种表述不准确。

.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一部典型的民法典,是直接以曾作为欧洲大陆普通法的罗马法为基础的。 T                                                            

.古印度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中,高等种姓男子和低等种姓女子的婚姻被视为顺婚。

.《摩奴法典》规定的核心内容是种姓制度。

.雅典最重要的司法机关是赫里埃。

.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实际上是一种习惯法。

.伊斯兰法的基础是五功。

中世纪商法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共同商法时期和国家商法时期。

.印度“法经”: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之一,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一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各法经都确认了吠陀经典的至高无上地位,并将雅利安人的习俗系统化,使种姓制度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日本封建法律体系的构建基础是中国隋唐法律。

.楔形文字法的特征包括结构完整、涉及面广、重视财产关系的调整。

.伊斯兰法的法律渊源的根本基础是《古兰经》。

.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马尔克社员土地所有权。

.德国历史上,第一次宣告君主专制政体的终结,创立共和国的法律文件是《魏玛宪法》。

.近现代行政法的主要发源地是法国。

.古代社会中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是罗马法。

.宣布联邦享有“默示权力”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是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

.以梭伦立法为学习对象的罗马法典是《十二铜表法》。

.“陶片放逐律”:雅典的陶片放逐律创立于公元前500年,公民大会中公民将应被放逐人各书其姓名于陶片或贝壳而投入陶罐中,票数超过6000者,被放逐国外10年。陶片放逐律体现古希腊民主制度,其立法初衷是保护平民政体,防止寡头政体或僭主政体。

.古印度种姓制度中的“再生人”有婆罗门、刹帝利。

.英国法被恩格斯称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耳曼法。

.古代印度继承法的特征包括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直接挂钩。

.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后成为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形式是特别诉讼。

.教会法早期的诉讼中采用的证据制度主要有神明裁判、 誓证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法制的国家。

.万民法:罗马奴隶共和国时期,由罗马最高裁判官(尤其是外事裁判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一套与市民法不同、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被称为“万民法”,其内容着重于债权债务,不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关系,万民法主要来源于罗马法固有的规范,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作为罗马“市民法”的补充。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基本内容有集市管理、商人和商人组织、票据。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主要表现为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强调正当程序原则。

.《十二铜表法》法典不是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的《国法大全》的内容。

.英国的辩护制度的内容包括“辩论制”,即由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相互辩论,法官不主动调查发问,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主持法庭审理 ;律师制度,把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各负其责,主要由出庭律师出庭为当事人辩护。

.《魏玛宪法》:即《德意志共和国宪法》,于1919年8月11日颁布施行,是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也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宪法。该宪法规定国家管理形式是总统制共和国,以分权原则组成政权机关,立法机关为联邦议会,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行政权由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联邦政府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总理由总统任命。司法权由联邦法院行使,法官由总统任命。对公民权利做出了极详尽的规定,并将“经济生活”列为专章,详细规定了公民的经济权利。

.印度 、印度尼西亚 、缅甸、老挝 曾经属于“印度法系”国家。

.中世纪的“海损弃货损失分担”制度源于《罗德海法》。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1830年法国宪法属于协定宪法。

.作为伊斯兰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瓦克夫主要分为公益瓦克夫、私人瓦克夫。

.作为早期封建时期的法律,日耳曼法具有的特征主要有团体本位、属人主义、注重形式。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发展主要经历的阶段有习惯法汇编、成文法编纂、城市同盟法出现。

.简述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1)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

①古希腊法中的某些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都曾对罗马法产生一定影响。

②古希腊法学思想对古代罗马及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也显而易见。

③雅典的民主宪政制度成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宪政的历史渊源及制度基础。

(2)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古希腊各城邦在历史上一直与埃及、迦太基以及西亚诸国有着经济和文化上的交往,古东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及法文化对古希腊各城邦法律体系的形成有相当重要的借鉴和影响。曾继承了全部希腊文化遗产的罗马人,更是随着其对世界的征服而将希腊文化传遍全世界。

.关于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为了进一步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制定的 、   是以英国近代商事立法为渊源的。

.1804年拿破仑执政府宣告的《法国民法典》在颁布后,经过多次修改后一直适用至今。

.古代雅典法的改革中确立“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的是克里斯提尼的立法改革。

.《乌尔纳姆法典》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有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诉讼须由私人提起。

.日本近代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以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法律为基础。

.德国《魏玛宪法》第48条赋予总统的权力有强制执行权、独裁权。

.《尼西亚信经》 是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并且标志着教会法开始形成。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颁布了大量单行法规,其中反映了日本刑事立法的主要成就和发展趋势的有《假释审查规程》、 《感化法》 、《少年法》 。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1、雅典“宪法”的民主性表现在:(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凡年满18岁的雅典男性公民都有均等机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都能参加民众大会,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满30岁的公民都有资格参加陪审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 (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如参与决定国家立法、内政、外交、财政等事项,选举和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公民在民众大会中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国家还向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发放津贴,以弥补其因参加会议而造成的损失。(3)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属于重大事务,均有集体决定,集体负责;

(4)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如克里斯特尼实行的“贝壳放逐法”及阿菲埃尔特执政时实施的“不法申诉制度”2、雅典“宪法”所确定的民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进步意义,但其实质仍然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着明显的阶级的局限性,表现在:(1)“宪法”虽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但事实上能够参加民众大会的只是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占公民一半以上的妇女和未成年人处于无权地位,占总人数90%的奴隶及外邦人更是被排除在外,这就明显暴露了雅典民主的阶级局限性。(2)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让农民、手工业者不顾农时,每隔十天就前往雅典城郊的广场开会,仍然很难做到,参加民众大会的人数通常占成年男性公民的比例偏小,这同样反映其民主的局限性。(3)虽然形式上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议案,并参加讨论表决,但议案须经过复杂的程序才能成为法律,如民众大会的立法职权须受5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院的制约。(4)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是经选举产生,但担任公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为保证当选公职人员具备这些条件,必须经过特别审查,这也将大多数公民阻隔在担任公职人员之外。

.雅典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梭伦出任执政官时进行了系列立法改革,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颁布“解负令”;(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院;(4)颁布一系列法令促进雅典工商业发展。

.为什么说日本明治维新前的封建法律隶属于中华法系?从公元646年大化革新到1868年明治维新止,日本封建社会持续了1200多年,其间,它的封建法律制度从建立时起就始终受到中国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基本上是按照中国封建法律的模式发展起来的,具体表现为:

(1)公元646年到1192年,是古天皇制时期。这一时期,仿照唐朝推行律令制,基本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公元701年和公元718年先后颁行的《大宝律令》和《养老令》是这一时期律令的典型代表,其内容是抄袭《唐律疏议》和《职官令》的内容,标志着以中国法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

(2)1192年至1868年明治维新前,是幕府统治时期,天皇的权力为将军所挟持,以将军为首领的幕府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幕府依靠武士集团实行武家专制统治,律令格式的作用迅速减弱甚至逐渐被废弃,武家法典(又被称为幕府法)作为幕府基本法被广泛推行。如1232年镰仓幕府颁布的《御成败式目》。但到德川幕府时期,除对原有的武家法典进行修订外,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其中于1742年制定的《公事方御定书》就是德川幕府法中较为完备的一部法典,该法典即是仿照中国明律制定的。其中,基于“义理”而形成的习惯法,在日本封建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义理”与中国古代的“礼”相似,确认人们生活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由此可见,日本明治维新前的法律制度,其形式、内容及法律观念均受到中国封建法律及其法律文化的强烈影响。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在《日本新民法》一书中指出:日本法律属于中华法系者已有1600年,虽自大化革新以后经历许多巨大变化,而日本法制之基础仍属于中国之道德哲学与崇拜祖先的习惯及封建制度。

.《圣经》不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主要特点:(1)法典适用的对象与传统的商法典不同,传统商法适用的对象只限于商人,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商人概念的宽泛界定使得《统一商法典》既可适用于商人,也可适用于一般民事买卖行为。(2)法典的内容范围比传统商法要窄。法典以买卖为中心,只涉及动产交易,既无合伙的规定,又无海商、破产的规定。(3)法典灵活实用,突破了普通法的许多传统原则,力求符合当代商事交易的要求,是以成文法改造普通法的成功范例。

.德国民法典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普通法系的特点。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罗马法中的三种私诉程序。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公开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 (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3)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 (4)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1)理事会,又称部长理事会,是欧洲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和实际立法机构,在欧洲联盟中居于中枢地位。(2)欧洲委员会,代表的是欧洲联盟超国家的利益,既是立法机构又是执行机构,同时又具有监督职能,并独立于成员国和理事会。(3)欧洲议会,由成员国公民直接选出的议员组成,议席的分配折中了一般参议院和众议院的选举原则,主义大小国各自的特殊利益。(4)欧洲法院,是根据欧洲联盟基础条约设立的独立机构,其职责是保证欧洲联盟的法律得到尊重,保证在解释和适用欧洲联盟法律过程中的法律统一。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基本特点(1)基于契约精神而产生、形成的城市法是伴随着城市复苏和商品的发展而发展的,同时也是中世纪在政治上近乎无政府状态和法律上缺乏统一性的明显表现。(2)城市法是由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从表现形式上讲,城市宪章、特许状、行会章程、议会立法、习惯和惯例以及城市同盟法令等都是其主要渊源,以法典、习惯汇编和判例等形式存在,体现了城市法多元化的法律渊源。(3))城市法是一种只适用于城市及其市民的法。从效力范围来讲,城市法既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产生于城市,适用于城市,是属地主义的法。同时,它也是一种准国际法或城市的共同法,因为它包括和约和协议,对城市同盟的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4)城市法是一种公私混合法,实体与程序一体的法,有关城市的几乎所有社会关系都由它来调整。(5)在性质和作用上,城市法是封建社会的法,但同时它又是一种带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城市法在政治上维护了自治城市的独立性和合法性以及市民权,在经济上保护和发展了工商业,促进了前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达和重商主义的产生。

.伊斯兰法的特点。

.日本近代法律体系的确立。

.试述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罗马法的五种分类。

.说说日本明治维新前的封建法律隶属于中华法系。从公元646年大化革新到1868年明治维新止,日本封建社会持续了1200多年,其间,它的封建法律制度从建立时起就始终受到中国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基本上是按照中国封建法律的模式发展起来的,具体表现为:(1)公元646年到1192年,是古天皇制时期。这一时期,仿照唐朝推行律令制,基本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公元701年和公元718年先后颁行的《大宝律令》和《养老令》是这一时期律令的典型代表,其内容是抄袭《唐律疏议》和《职官令》的内容,标志着以中国法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2)1192年至1868年明治维新前,是幕府统治时期,天皇的权力为将军所挟持,以将军为首领的幕府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幕府依靠武士集团实行武家专制统治,律令格式的作用迅速减弱甚至逐渐被废弃,武家法典(又被称为幕府法)作为幕府基本法被广泛推行。如1232年镰仓幕府颁布的《御成败式目》。但到德川幕府时期,除对原有的武家法典进行修订外,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其中于1742年制定的《公事方御定书》就是德川幕府法中较为完备的一部法典,该法典即是仿照中国明律制定的。其中,基于“义理”而形成的习惯法,在日本封建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义理”与中国古代的“礼”相似,确认人们生活中的基本行为准则。由此可见,日本明治维新前的法律制度,其形式、内容及法律观念均受到中国封建法律及其法律文化的强烈影响。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在《日本新民法》一书中指出:日本法律属于中华法系者已有1600年,虽自大化革新以后经历许多巨大变化,而日本法制之基础仍属于中国之道德哲学与崇拜祖先的习惯及封建制度。

.试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1、第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存在着若干区别,主要表现为:

(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中,一般不承认判例法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

(2)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不仅继承了罗马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3)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庞杂,缺乏系统分类,法官的能动作为更强,不仅可以适用法律,还可以创造法律(新的判例);大陆法系法律系统完整,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

(4)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具,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5)重视理论和实际效用的程度以及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不同:英美法系一般只设普通法院,大陆法系的法院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

第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二者的共同点:

(1)法律本质相同;

(2)传统法律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及教会法为传统;

(3)法律指导思想相同;

(4)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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