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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2021-07-30 16:06:27

中国法律思想史  知识点

 

.基本概念:周公制礼、“无为而治”、亲属相隐制度、、神权法思想、清末“礼法之争”、 以德配天、兼相爱,交相利、“世卿世禄”制、《春秋》决狱、“性三品说”、 “三不足”理论、直接民权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提出平民与贵族平等适用刑罚的第一人是商鞅。

.程朱理学程朱理学是指狭义上的理学学派,以程颢、程颐为北宋理学的实际开创者,其学说以“心传之奥”奠定道学基础,更以“理”为最高范畴,其核心观点“存天理,灭人欲”为朱熹所继承,又因朱熹为“二程”理学的集大成者,所以其理学被世人称为“程朱理学”。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比较系统的政治法律学说的思想家是周公。

.周公制礼,是指西周初期,周公整理礼治的活动。周公在摄政时期,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使礼的内容更加丰富、系统,并赋予礼以道德、法律的多种属性,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经过周公制礼,周礼调整着西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关系,成为西周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周公制礼也成为西周早期的立法。

.夏、商、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和礼治思想

.钱端升不是在民国时期自始至终都是一位积极主张推行民主政治的学者。

.“性三品说”,董仲舒将孔子与苟况、韩非的人性论调和起来,首先提出了一种“性三品说”,他将人性可分为“圣人之性”、“中人之性”、“斗屑之性”等三品。具有“圣人之性”的人,不经教化便能“善”;而具有“中人之性”的是可能接受教化而为善,又可能不受教化而为恶的人;至于具有“斗屑之性”的,则多属为非作恶者,即使施予教化也很难为善。董仲舒认为,除去少数圣人,人的本性都是“有善质而未能善”,只有“渐于教训而后能为善”。

到唐代的韩愈,在继承董仲舒“性三品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带有一定特点的“性三品说”,即人性分为上、中、下三品,基本与董仲舒的“圣人之性”、“中人之性”、“斗屑之性”性三品相对应,同时还认为与性三品相适应,人的情也分三品即上品情、中品情和下品情。

.“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篡小家,强者不劫弱”出自《墨子·兼爱中》.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其核心思想是制定五权宪法,实行政权和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与罢免权,管理政府;治权归属政府,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检察权、考试权,实行五权分立,各自独立运作并相互合作。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受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但又具有自己独特的创造性。

.春秋决狱,也称“引经断狱”“经义决狱”,是西汉思想家董仲舒倡导的,在司法实践中以《春秋》的微言大义或其他儒家经典的精神为根据,对案件做出有罪、无罪或最轻、罪重的裁判,春秋决狱的原则是“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亲亲相隐”、“原心论罪”,春秋决狱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途径。

.“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篡小家,强者不劫弱”出自《墨子·兼爱中》。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一说的提出者是老子.

.清末“礼法之争”,指以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与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法律的制定而产生的理论争执。其焦点集中在“干名存义”条存废问题、“无夫奸”以及“亲属相奸”问题、“存留养亲”存废问题、子孙能否向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以及封建家族伦理问题。 争执的结果是《暂行章程》的制定。“礼教派”认为制定新刑律不应偏离中国男尊女卑等礼教,封建阶层偏袒这一派意见,因此在《大清新刑律》后附上五条章程。“礼法之争”实际上是顽固的中国传统与西方文化之间的抗争。

.直接民权,是“五权宪法”的精华。其中,选举权和创制权,体现了“立权在民”;罢免权和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的收回权。“直接民权”的思想使“五权宪法”超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结构模式。

.从理论上提出区分律与经、律学与经学的必要性,并作出初步论证的晋代思想家是杜预.

.汉初提出系统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治国理论的著作是《淮南子》。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孔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仁 。

.律学原本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在晋代得到长足的发展,成为我国法律史上具有特色的法律注释学。

.董仲舒的“性三品说” 董仲舒将孔子与苟况、韩非的人性论调和起来,提出了一种“性三品说”。所谓“性三品说”,即善恶二性的表现,是因人而异的,可分为“圣人之性”、“中人之性”、“斗屑之性”等三品。具有“圣人之性”的人,不经教化便能“善”;而具有“中人之性”的是可能接受教化而为善,又可能不受教化而为恶的人;至于具有“斗屑之性”的,则多属为非作恶者,即使施予教化也很难为善。董仲舒认为,除去少数圣人,人的本性都是“有善质而未能善”,只有“渐于教训而后能为善”。

.在《明夷待访录·原法》中主张立“天下之法”,去“一家之法”的是黄宗羲.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最早提出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思想家是周公。

.反映孙中山法律思想的著作主要有《三民主义》、《建国方略》、 《建国大纲》等。

.“恭行天罚”的思想本质是神权法。

.汉初提出系统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治国理论的著作是(《淮南子》。

.批评《礼记·月令》远离“圣人之道”的唐代思想家是柳宗元.

.西晋刘颂提出应严格区分监察、司法行政与审判三者职权界限,主张罪刑法定,主张恢复肉刑。

.在中国近代革命者中,孙中山与章太炎的民主革命思想最具有代表性。

.王弼与嵇康法哲学观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认为“名教出于自然”.

.反映黄宗羲法律思想的文章主要有《原君》、《原法》、《原臣》。

.从理论上提出区分律与经、律学与经学的必要性,并作出初步论证的晋代思想家是杜预。

.理学产生于宋,其代表人物中最有影响的是朱熹,他是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的集大成者。

.明末清初,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命题的思想家是顾炎武.

.认为礼是“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的先秦思想家是子产。

.管仲的立法思想明显的倾向于重商主义。

.在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中,最有时代特点的是主张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进行变革的革新思想,其代表人物有管仲 、子产和邓析。

.先秦墨家的法律思想是的兼爱理想法,非攻度而不是主张“以战尚同”。

.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受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但又具有自己独特的创造性。T   

.洪仁轩的主要著作有《资政新篇》、《立法制喧谕》等,这些著作所包含的法律思想的显著特点就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

.“三不足”理论是北宋王安石主持变法期间提出的理论,其内容为“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等思想,它是对中国古代变法改革思想的总结与升华。

.孔子是儒家思想的开创者,其核心思想是“礼治”和“仁政”,反对“法治”。T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比较系统的政治法律学说的思想家是周公。

.“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提出者是梁启超。

.西周的治国法律思想是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礼治”思想。

.汉昭帝始元六年召开的盐铁会议表面上是一场关于经济政策的会议,实质上则是一场政治斗争的会议,是汉代朝廷中央形成的儒家与法家斗争的集中体现。T                      

.孔子的德行理论和诉讼原则的是力主德治,德主刑辅 、司法“直道”观 、主张“父子相隐 、无讼理论。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的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孔子对此公开反对,孔子声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对孔子这一行为,评价正确的是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其真实的目的是维护礼与法的稳定性。

.“存留养亲”制度首创于北魏。

.宋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F                  

.夏、商的法律思想是“天命”、“天罚”。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出自《唐律疏议》。

.孔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仁。 

.提出“道统”说的代表人物是韩愈。

.统治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思想领域数百年的正统哲学为程朱理学。

.先秦法家理论之集大成者是韩非。

.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法律化已接近完成的著作是《贞观律》。F                    

.孙中山有关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民生主义。

. 戊戌变法期间,梁启超论证“变法”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理论根据是进化论。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我国法律思想史上,提出了类似于近代“罪行法定主义”观点的思想的是刘颂。T    

.明清之际,提出“严以治吏”、“宽以养民”的启蒙思想家是王夫之。

.戊戌变法时期,将“变法”视作“天下之公理”的思想家是梁启超。

.张之洞主张的“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即学习“西法”中一切先进的东西。F      

.“治定礼为首,拨乱行为先”的思想是曹操首先提出来的。

.“竹刑”的作者是邓析。

.洋务派法律思想的根本在于中国传统的纲常名教。

.钱端升在民国时期自始至终都是一位积极主张推行民主政治的学者。F            

.法律思想中,黄宗羲所主张的是立“天下之法”,去“一家之法。

.沈家本是清末修律“礼法之争”中礼教派的代表人物。F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提出平民与贵族平等适用刑罚的第一人是商鞅。

.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主张兼相爱,交相利、赏当贤,罚当暴、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丘濬提出了“应经合义,因时立法”的法律思想。T                                

.前期法家提倡变法。

.唐代正统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中,提出“刑礼道相为用”且反对恢复肉刑,认为贫困是犯罪根源,在刑罚适用上主张“理大罪,赦小过”的是白居易。

.丘濬的法律思想的是德、礼、政、刑兼用,以教化为先、“应经合义”,因时立法慎刑恤狱 、立法以便民为本。

.“以德配天”是西周时期周公提出的一种思想。周公继续夏商以来的“天命”说法,但提出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天命可以转移,并且只转移给有德之人;这一思想的意义在于,从单纯地强调天意,转而重视民心的向背,是对神权法思想的新发展。

.律学原是经学的一个分支。汉儒根据儒家经书中的经义来研究、解释法律,形成律学,是正统儒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律学在晋代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我国法律史学上具有特色的法律注释学。

.王安石继承了董仲舒的“性三品”说,并对孟子、荀子的人性论进行补充和修正,提出了他自己的带有一定特点的“性三品”说。

.沈家本法律思想的是法权统一的思想、主张教养为主,惩治为辅  、主张罪刑相宜、主张罪刑法定,反对比附。

.汉初的黄老之学更具兼容性,是在充分吸收法家、儒家、名家、阴阳家等思想的基础上而变成的政治理想和历史实践。

.程朱理学是指狭义上的理学学派,以程颢、程颐为北宋理学的实际开创者,其学说以“心传之奥”奠定道学基础,更以“理”为最高范畴,其核心观点“存天理,灭人欲”为朱熹所继承,又因朱熹为“二程”理学的集大成者,所以其理学被世人称为“程朱理学”。

.为《泰始律》做注的是张斐、杜预。 

.与王充“寒温非政治所为”观点针锋相对的是天命天罚。

.汉初提出系统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治国理论的著作是《淮南子》。

.权能分治是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核心内容。孙中山主张把政权和治权分开,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种“政权”由人民掌握,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五项“治权”由政府实施;“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因此称“权能分治

.秦王朝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阐述“太平之世不立刑”这一思想的著作是《大同书》。

.汉昭帝始元六年召开的盐铁会议表面上是一场关于经济政策的会议,实质上则是一场政治斗争的会议,是汉代朝廷中央形成的儒家与法家斗争的集中体现。

.张之洞、劳乃宣属于期末“礼法之争”中礼教派代表人物。

.继郑国“铸刑书”之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的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孔子对此公开反对,孔子声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对孔子这一行为,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其真实的目的是维护礼与法的稳定性。

.康有为倡导的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制的具体方案是设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

.曾国藩认为“修、齐、治、平”的结合点是一秉于礼。

.魏源的法律思想(1)强调法制“因时而变”。主张传统法制亟待因时而变,提出法无恒久不变之理。强调立法指导思想须从实际出发,立法技术贵在简易,用刑之道要宽严适度。(2)呼吁“师夷长技以制夷”。对西方法政制度非常重视,主张介绍英国、美国的议会制度,赞扬英美的民主制度;倡导中国自己设厂置局,聘请西洋技师,仿制新式武器,借此谋求富国强兵。(3)建议朝廷“广闻天下之言”。魏源对西方的民主制度倍加推崇,认为其成功之道在于“百姓议政”,呼吁清廷“广闻天下之言”,指出言论自由与社会昌明有密切关系。

.与晋代刘颂“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主张较为接近的是罪刑法定。

.魏源与龚自珍的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区别是赞赏西方的政治制度。

.明末清初,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命题的思想家是顾炎武。

.中国近代“开风气之先”的思想家是龚自珍。

.能够体现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民主性的有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学习西方的分权学说和法治原则;宣传和提倡“自由、平等、博爱”;要求收回治外法权。

.在《明夷待访录·原法》中主张立“天下之法”,去“一家之法”的是黄宗羲。

.先秦法家理论之集大成者是韩非。

.秦朝《法律答问》反映了当时已经有了比较系统发达的法律解释活动,也为后世律学传统的形成定下理念和方法上的基调。

 

.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口号,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反对离经叛道。 

.汉初提出系统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治国理论的著作是《淮南子》。

.“治定礼为首,拨乱行为先”的思想是曹操首先提出来的。

. 孟子提出的最有名的社会政治思想之一是“民贵君轻”即他提出了关于民众、国家、君主之间关系的新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是他仁政学说的核心。

.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

.“存留养亲”制度首创于北魏。

.立“天下之法”,去“一家之法”是黄宗羲所主张。

.简述神权法思想的特征:(1)宣扬王权来源于神权,王是按照神意进行统治的;

(2)王的法律和命令是神意的体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被视为对是神意的亵渎而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3)立法活动的支配者是神祗,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须经神祗的决定,而这一过程又是通过特殊的求神仪式来完成的;

(4)司法审判也要通过特定的求神仪式祈求神助。

.简述宋元时期的法律思想的特点:与宋元时期的社会状况相适应,其法律思想有如下特点:

(1)面对“积贫积弱”的局面,统治集团内部出现改革与守旧、维护法制与破坏法制的斗争;

(2)由于唯心主义理学占了主导地位,因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披上了思辨哲学的外衣;

(3)重刑主义思想有所发展,恢复肉刑的主张相当强烈。

.夏、商的法律思想是“天命”、“天罚”。 

.耶律楚材为促进元朝政事统一,起草的法律是大札撒。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其创立者为孔子。

.商鞅认为必须确立法令至高无上的地位,做到“治不听君,民不从官”。

.董仲舒“新儒学”的思想因素包括儒家思想、阴阳五行家思想、法家思想、天命神权思想。

.提出“道统”说的代表人物是韩愈。

.韩非的法治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1)韩非的法治观中全面论证“以君为本,法术势相辅”,参与了以“权力”为中心的传统法律文化造就,使人们习惯于以对权势的崇拜来代替对法律的捍卫;(2)韩非的法治观将“法”作为君主维护势、实现统治的工具,导致了“以义务为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历朝历代的统治者的各种法律形式都只规定了禁止性的义务,民众心甘情愿地履行义务,无任何权利可言;(3)韩非关于“重刑治民”、“以刑去刑”的法治观参与了统法律文化中忌讼心态的造就。商周以来产生并未韩非所强化的“法与刑同”的思想为大众所接受,形成因惧怕法律而疏远诉讼的消极法律心态。

.孔子“无讼”的法律思想,不仅将断狱作为制裁手段,还将之当成教育手段。

.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意义是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儒家“德治”论的内容包含德刑并用,以刑辅德;注重教化,以德去刑;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朱熹是宋代正宗理学的集大成者,其继承了北宋的程颐、程颢兄弟的理学,被世人称为程朱学派,其核心观点是“存天理,灭人欲”。

.荀子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原则的是刑当罪 、宁僭勿滥  、省刑、慎刑 、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范仲淹“君臣共理天下”的法律思想。

.简述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法律思想:(1)朱熹面对南宋农民起义,提出处理“严”与“宽”的关系学说。

(2)他主张执法“从严”,但反对“滥刑”;他主张恢复肉刑,以“全其性命”。

(3)他主张执法“从严”,并应选拔清官为审判官员,提高审判效率与质量。

(4)他认为严于执法,“而以宽济之”,是治国要道。

.简述沈家本提出改良监狱的措施:沈家本提出四项改良监狱的措施:

①改建新式监狱;

②培养监狱官吏;

③颁布监狱规则;

④编辑监狱统计。

.韩非的法治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自唐以后,学者们均在儒家正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之上针对某些具体问题进行争论,不再区分主流与非主流法律思想。

.神权法思想的特征有:(1)宣扬王权来源于神权,王是按照神意进行统治的;(2)王的法律和命令是神意的体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被视为对是神意的亵渎而要受到严厉的制裁;(3)立法活动的支配者是神祗,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须经神祗的决定,而这一过程又是通过特殊的求神仪式来完成的;(4)司法审判也要通过特定的求神仪式祈求神助。

.子产公布成文法的意义: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并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1)它结束了长期以来形成的“临事议刑”、“不预设法”的旧法制传统,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状态和神秘色彩,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垄断,使法律内容公开化,使定罪量刑有一个公开、统一的标准,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代表旧贵族利益的法制的瓦解和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制的建立。 (2)它破坏了夏商西周三代的“礼治”、“德治”传统,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规定,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为新兴地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巩固变法改革的成果,维护新型的政治、经济关系提供了可能,从而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3)它为法家所倡导的“法治”原则的确立提供了舞台,使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得以不断更新,密切了罪与刑之间的联系,促使法律向公开、公平、统一适用的方向发展。同时,成文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这就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思想的产生提供了基础,标志着法治思想的产生。

.“十恶”罪名的确立实质上就是纲常名教的法律化,其核心就是“三纲”的法典化。这样理解这句话,1、“十恶”源于南北朝时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后隋朝正式确立“十恶”,与“重罪十条”大同小异,唐律及以后各朝刑律中《名例律》均继承“十恶”制度。“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封建礼教的核心,以《唐律疏议》为例,其“十恶”的规定集中反映了违反“三纲”的具体犯罪,表现为:2、“君为臣纲”被视为“三纲”的核心和根本,“十恶”中规定违反“君为臣纲”的犯罪有: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古代君王奉行“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义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如若违背,“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凡犯有“十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的行为,视为是对君臣纲常的极大违反,往往处以重刑,诛连亲族且不得赦宥。3、“父为子纲”,“亲亲孝为首”,宗法家长制作为封建统治的基础,历来为统治者所重视。《唐律疏议》列“不孝”为“十恶”大罪,进而还规定了“恶逆”大罪,并加以严惩,这是纲常法律化的又一表现。尤其是对于“不孝”罪的具体表现,《唐律疏议》中的《名例律》进行了详细列举: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4、“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纲常同样在《唐律疏议》中予以法律化。除在《户婚律》中继承“七出”精神外,《名例律》 “十恶”中规定妻子违背“夫为妻纲”的伦理的犯罪有:妻子谋杀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的“恶逆”罪,妻子殴、告丈夫的“不睦”罪,妻子有“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行为而列入“不义”罪。

.黄宗羲“学校议政”的主要内容:黄宗羲在其《明夷待访录·学校》阐述了其“学校议政”的观点,主要内容有:(1)“养士”非为学校唯一之事,学校应成为舆论、议政的场所。黄宗羲认为,设立学校,不仅是为了养士,而是“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而后设学校之意始备”,学校应为国家的一个决策机关,学校为“出”良好的“治天下之具”,有权力审查天子的“非是”,国家重大决策包括皇帝定是非的决策都应先通过学校认可。(2)黄宗羲对学校的工作和活动做了具体的规划。不管天子还是郡县官,在学校里的身份都是“弟子”,应按弟子的身份行事,每年的初一,天子与宰相、六卿、谏议等都得前往太学。祭酒南面讲学,天子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无讳。每月的初一、十五,大会一邑之缙绅、士子;郡县官亦须前往听学官讲学,而且执弟子之礼。(3)黄宗羲设想的学校影响政治的基本办法就是“祭酒”的直言无讳,以及地方上“郡县官政有缺失,小则纠绳,大则伐鼓号于众。”(4)黄宗羲还指出,太学的祭酒,应择当世大儒充当,其地位应与宰相相等或宰相退处为之,郡县的学官,也由名儒主之。

.宋元时期的法律思想有何特点.

.简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

(3)“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4)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分析儒家"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并结合实际谈谈对当前"以德治国"方略的认识。

.沈家本提出改良监狱的措施。

. 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

.先秦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区别:以春秋末期的孔子、战国中期的孟子、战国后期的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与以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子产、邓析、战国前期法家代表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以及战国后期法家代表是韩非和李斯争锋相对地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

1、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1)维护“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立法和 司法的基本原则。 先秦儒家维护“礼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有:第一,严格遵守“君 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第二,坚持“亲亲为大”、“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原则;第三,宣扬礼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的理论。(2)提倡“德治”。在治国方法上,儒家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反映在法律思想上,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重视道德感化的作用,轻视法律及其作用。 儒家“德治”的主要内容为:第一,“省刑罚、薄税敛”;第二,重教化,反对不教而杀;第三,“宽猛相济”、“德主刑辅”。(3)重视“人治”。儒家重视“人治”,即重视领导者个人,尤其是领导者个人所具备的道德素质在治国中的作用,因而儒家提倡“圣贤”治国,强调领导者运用个人德能与怀柔的治国策略;儒家重视“人治”的主要内容为:第一,“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第二,“有治人,无治法”。2、先秦法家法律思想:(1)与“礼”对立的法律观。法家与“礼”对立的法律观,主要体现在他们对法律的本质、起源及其作用等基本问题的论述上。表现为:①法家认为法应该是公平、正直的,如同量长度的尺寸等度量衡一样,可以成为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准则,这与“别亲疏、殊贵贱”的“礼”是全然不同的。②“法”与刑应结合起来,以“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刑及与之相对应的赏作为保证“法”得以实施的手段。 ③法家认为法律有三大特点:规范性、公平性、公开性。④法家认为,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定分” 、“止争” ,需要“立禁”、“立官”、“立君”,因此才产生国家和法律 ,法律的作用首要的作用是“定分止争”、 “兴功惧暴”。(2)推行“法治”的理论。法家在全面论述与“礼”对立的法律观的基础上,提出了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即 “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包括:①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反对旧贵族的等级制度和法律特权;②针对儒家“以德服人”的“德治”,提出 “不务德而务法”;③针对儒家强调的“人治”,指出“礼治”的实质是 “人治” ,主张制定严明的法律,坚决贯彻执行。(3)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在全面阐述“法治”理论的同时,法家提出了一套推行“法治”的方法:①必须“以法为本”;②必须使法令成为人们言行的唯一准则;③必须善于运用赏罚来推行法治;④必须“法”、“势”、“术”三者相结合。

.礼治的基本原则及特征。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试述先秦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区别:

1、以春秋末期的孔子、战国中期的孟子、战国后期的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与以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子产、邓析、战国前期法家代表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以及战国后期法家代表是韩非和李斯争锋相对地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

1、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

(1)维护“礼治”

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立法和 司法的基本原则。 先秦儒家维护“礼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有:第一,严格遵守“君 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第二,坚持“亲亲为大”、“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原则;第三,宣扬礼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的理论。

(2)提倡“德治”

在治国方法上,儒家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反映在法律思想上,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重视道德感化的作用,轻视法律及其作用。 儒家“德治”的主要内容为:第一,“省刑罚、薄税敛”;第二,重教化,反对不教而杀;第三,“宽猛相济”、“德主刑辅”。

(3)重视“人治”

儒家重视“人治”,即重视领导者个人,尤其是领导者个人所具备的道德素质在治国中的作用,因而儒家提倡“圣贤”治国,强调领导者运用个人德能与怀柔的治国策略;儒家重视“人治”的主要内容为:第一,“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第二,“有治人,无治法”。

2、先秦法家法律思想

(1)与“礼”对立的法律观

法家与“礼”对立的法律观,主要体现在他们对法律的本质、起源及其作用等基本问题的论述上。表现为:

①法家认为法应该是公平、正直的,如同量长度的尺寸等度量衡一样,可以成为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准则,这与“别亲疏、殊贵贱”的“礼”是全然不同的。

②“法”与刑应结合起来,以“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刑及与之相对应的赏作为保证“法”得以实施的手段。 

③法家认为法律有三大特点:规范性、公平性、公开性: 

④法家认为,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定分” 、“止争” ,需要“立禁”、“立官”、“立君”,因此才产生国家和法律 ,法律的作用首要的作用是“定分止争”、 “兴功惧暴”。

(2)推行“法治”的理论

法家在全面论述与“礼”对立的法律观的基础上,提出了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即 

“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包括:

①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反对旧贵族的等级制度和法律特权;

②针对儒家“以德服人”的“德治”,提出 “不务德而务法”;

③针对儒家强调的“人治”,指出“礼治”的实质是 “人治” ,主张制定严明的法律,坚决贯彻执行。

(3)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在全面阐述“法治”理论的同时,法家提出了一套推行“法治”的方法:

①必须“以法为本”;

②必须使法令成为人们言行的唯一准则;

③必须善于运用赏罚来推行法治;

④必须“法”、“势”、“术”三者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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