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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80 婚姻家庭法
2021-07-30 16:11:53

婚姻家庭法 知识点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无抚养义务。

.基本概念: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婚姻;亲属;法定夫妻财产制;非婚生子女;继承;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 收养的拟制效力;家庭;拟制血亲收养协议;收養;自然血亲;家庭暴力。

.李军于2000年与孙静结婚,2002年李军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12年,李军与孙静离婚,李军向其弟借的钱,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一夫一妻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经济的产生。    

.婚姻,指以永久或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得到社会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夫妻离婚时,可供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基本组织形式和共同生活的团体。

.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以下不属于该禁止范围的是同出一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的从表兄弟姊妹间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说法中,关于“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说法错误的是日常事务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的代理权。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七出”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规定男方离婚的七个法定理由。

.收养,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夫妻二人未曾对其财产进行约定,离婚时,不可用于分割的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

.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立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期限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新房的装修。婚后半年,二人欲协议离婚。关于借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由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继承,自然人死亡以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其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无须出具何种证件或证明材料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一项原则男女平等。

.甲失踪5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2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属于姻亲关系。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中的“三不去”是指尝更三年丧不去、贱娶贵不去、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

.张强(男)和李丽(女)于2001年5月初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张强刚满21岁,李丽刚19岁。2003年6月补办了结婚证,二人婚姻关系何时成立2002年。

.我国民法典规定女子结婚最低年龄不早于22周岁。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书面形式。

.因买卖婚姻所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依法收缴。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宗族为本位的。

.对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的重婚、纳妾,如当事人未提出解除重婚、纳妾关系,政府应不主动干预。

.张强与吴德芳登记结婚3年后,吴德芳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吴德芳提出的能支持其主张成立的是张强与吴德芳系表兄妹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的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持调解书另行结婚应承认其婚姻有效。

.属于可申请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是因胁迫结婚。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买卖婚姻。

.作为各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是结婚自由。

.离婚的被告为劳教人员,则应向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刘舅舅的孙子与小刘为三亲等旁系血亲。

.离婚后,不满2 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我国封建社会在离婚问题上采取的是专权离婚主义。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应当注意的程序问题有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离婚双方因对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甲于1996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以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中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丙不能代理。

.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是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双轨制。

.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姑嫂之间属于二亲等旁系姻亲。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请求变更抚育费的权利主体是子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T                

.汪凯的生母系张红的继母,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汪凯与张红可以结婚。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监护法律适用,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为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简述法定继承的顺序及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原则:

(1)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定继承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但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前婚姻时期、群婚制、对偶婚制、个体婚制等几个历史发展阶段。

.简述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1)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二种情形属于可申请撤销的婚姻:

①受胁迫结婚的;②一方患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对方而结婚的。

(2)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申请撤销婚姻的受理机关:人民法院

 

.采取协议方式离婚的,只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就应给其办理离婚登记。错误。协议离婚须对离婚、子女、财产问题形成书面协议,且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有要求。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旁系血亲则是指直系血亲以外,与自己同源但非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三十周岁以上。F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错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同源于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

.我国婚姻法规定相互间具有权利义务的亲属有父母与子女 、兄弟姐妹 、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夫与妻。

.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做出,也可以采用默认方式,在遗产分割前未声明放弃继承的,视为默示接受继承。 T                                        

.有管教和监护责任的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尽了监护责任的,人民法院可免除其民事责任。错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父母即使尽了监护责任,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可减轻其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

.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T                            

.我国法律允许所有中国公民都可以同外国人结婚。错误。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因违法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离婚登记 .

.家庭成员是亲属,但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正确。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并非所有亲属都可组成家庭,亲属外延大于家庭成员外延。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T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夫妻一方因为法定过错而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相互忠实的义务,相互继承的权利。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F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有效成立后,生父母子女之间不再有的抚养与赡养义务。

.简述结婚的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4)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摧残的行为。

.张女士为国家公务员,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其丈夫李先生是个体户,经商做生意红红火火,但张女士认为做生意是有风险的,为避免将来丈夫生意失败牵连家庭,甚至影响到女儿的学习生活,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签订协议,约定夫妻的收入所得归各自所得,李先生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开支及女儿学费及生活费由夫妻共同承担,由张女士负责管理,其丈夫每月固定向张女士交生活费3000元。2019年6月,李先生因扩大业务向其朋友马先生借款50万元,按银行3年期存款利息(年息3.85%)计算。后因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李先生生意大受影响,亏损达100万元,马先生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向李先生请求还款,李先生表示因疫情原因,经商出现较大亏损,无力还款。马先生要求李先生及其妻子张女士一起还款,李先生拿出与妻子张女士的关于财产约定的协议,表明自己生意借款与妻子无关,马先生索要无果,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张女士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请根据上面的材料回答:

(1)李先生张女士关于家庭财产的协议约定有效吗?

(2)对于马先生是否知道李先生张女士关于家庭财产的协议约定的举证责任,该由谁直接承担?

(3)如李先生张女士关于家庭财产的协议约定是在李先生生意亏损之后所签订的,该约定的效力如何?

答:(1)协议约定对内有效,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负责清偿。

所以,李先生张女士关于家庭财产的协议约定对外是否有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本案中,马先生不知道该约定,所以该约定对马先生无效。

(2)举证责任由李先生或张女士承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是否知道关于家庭财产的协议约定应当由夫或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3)该约定无效。夫妻双方以逃避第三人债务为目的所订立的约定,因其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认定其无效。

 

.夫妻离婚时,可供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T         

.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

.《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是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鲜明的伦理性、鲜明的民族传统性。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F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有表兄弟姊妹间禁止结婚、夫妻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兄弟姊妹间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祖父母与孙子女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根据亲属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效力,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婚姻登记申请。T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应当注意的程序问题有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包括女方怀孕期间、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妇产医院 。

.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F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宪法、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因此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予以继承的法律制度。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前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婚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例外:1)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2)指定遗嘱或赠与;3)专用的生活用品等,无论何时取得均归个人所有。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家庭关系:是指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包括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人、被收养人通常该当具备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年满三十周岁,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条件与能力;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3)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被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得不到生父母抚养;2)不满14周岁未成年。

.简述收养关系中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收养关系中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收养人无子女(包括无亲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除外;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有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

(4)符合法定的收养年龄。

夫妻共同收养,则双方都应当年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儿童,年龄差应在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年龄限制。

.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理解代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指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时,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婚姻家庭的属性。

.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离婚各自的条件。结婚:(1)双方自愿;(2)一夫一妻;(3)法定婚龄;(4)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5)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6)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1)登记离婚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离婚、子女、财产、债务均达成协议;3)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2)诉讼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 + 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相对、有限的。 (二)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里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婚姻原则。禁止重婚、姘居、通奸、卖淫嫖娼等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三)指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男性与女性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1) 婚姻关系:夫妻 (2)家庭关系:子女、兄弟姐妹、祖与外祖等。(四)保护妇女、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五)是指国家通过生育法律或政策,有计划地调整人口增长速度,控制人口的数量和质量。包括节制生育和鼓励生育。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有计划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甲与乙结婚后打算做生意,妻子乙因与甲在经营方面意见不和,与丈夫书面约定:丈夫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存款全部由乙掌管。2009年甲以自己的名义向朋友丙借款十万元做生意。甲的生意刚有起色便遭遇行情变化,2010年之后甲的生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2年债务到期后,丙开始向甲催还借款,甲称自己无力偿还,丙要求甲与乙共同偿还,甲拿出与妻子乙的财产约定协议,证明自己的生意与妻子无关,而丙对此并不知情。丙见索要借款无望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乙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1)甲乙之间的约定对甲乙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2)对于丙是否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3)甲欠丙的借款应怎样偿还;(4)若甲乙之间的约定是在甲生意亏损之后做出,对丙是否有效力。

.甲乙是夫妻,甲大男子主义,在家里向来说一不二,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主要由甲来决定。2012年在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1)甲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违反男女平等原则;(2)如果乙主张追回甲出售的共有房屋,是否有法律依据;(3)若甲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乙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起诉甲要求赔偿损失。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请根据上述,简要说明理由:(1)本案是否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李某所借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5)子女与谁共同生活?孩子由李某抚养,因张某长期与第三者同居,拒不承担抚养责任,孩子与张共同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陕西某自来水厂职工陈志和万琼芳1980年结婚,但妻子万琼芳婚后一直没有生育。1990年,陈志认识了张桂英,不久二人便秘密租房同居,张依靠陈的退休金生活。2001年陈被查了出晚期肝癌,张尽心尽力照顾陈。陈志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市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桂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桂英负责安葬。” 4月22日,陈去世,张根据遗嘱向万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志将自己的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给和自己有婚外同居关系的张桂英,违背社会公德,应当认定遗嘱无效。遂判决驳回了张桂英的诉讼请求。(1)陈张二人不构成重婚;因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需对重婚的含义作出解释);属于有配偶者又与第三人同居;应依法予以解除,万在陈生前还可提出离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94年至2001年期间陈所承担的张的生活费,万有权要求张予以返还。(2)张桂英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因为遗嘱的四个有效条件:第一,立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遗嘱内容合法。第四,遗嘱的形式合法;所以遗嘱是遗嘱人按照自己的遗愿处分其遗产的意思表示,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该意思表示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本案遗嘱是有效的,应予遵照执行。

.收养是指我国公民或者外国人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并与该他人子女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妻子婚后一直没有生育,抱养了一儿子。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张学英,不久二人便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退休金生活。2001年黄被查了出晚期肝癌,张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照顾黄。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遂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永彬将自己的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给和自己有婚外同居关系的张学英,违背社会公德,应当认定遗嘱无效。遂判决驳回了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1)黄永彬和张学英关系性质,怎样处理;(2)张学英的诉讼请求能否应予支持。

.王老先生生于1940年,有三个子女,长子王杰,长女王娟,此女王萍。长子王杰于1987年结婚,婚后育一女王春慧。王老先生在1995年按房改政策买下所在单位先前分配的一套三居室住房。2008年5月王老先生老伴因病去世。王老先生未再婚,搬去儿子王杰处,与儿子、儿媳共同生活,由儿子、儿媳照顾王老先生的全部生活。王老先生立下遗嘱将单位房改房由儿子王杰继承。2017年7月,王老先生长子王杰因车祸去世,王老先生老年丧子,非常悲痛,女儿王娟、王萍轮流将老父亲接到家里照料,2019年3月因病离开人世。在清理老人遗物时,王娟、王萍发现老人还有30万元的定期存折以及将该笔存款给长子王杰继承的遗嘱。

请根据上面的材料回答:

(1)王老先生的两份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2)王老先生的遗嘱在他去世后能否得到执行?为什么?

(3)本案中,王老先生的遗产应该怎么分配?请说明理由。

答:(1)王老先生的第一份遗嘱是将房子给儿子王杰继承,其中涉及到其处分老伴遗产的部分是无效的。因为其老伴去世时,对房产有一半的所有权,该房子的一半应作为王老先生老伴的遗产,由于没有留下遗嘱,应按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来处分,即由王老先生(配偶)、王杰(儿)、王娟(女)、王萍(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

王老先生第二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因为该遗产是30万元存款,是王老先生自己的财产,王老先生有完全的处分权,所立遗嘱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合法有效。

(2)王老先生的两份遗嘱均无法在其死后得到执行,原因是遗嘱继承人王杰先于王老先生去世,无法通过继承获得财产。王杰遗嘱继承的遗产也不可能由其女儿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3)本案中,王老先生的遗产只能由其女儿王娟、王萍及孙女王春慧参与继承,平均分配王老先生的房产及存款。因为王老先生生前所立遗嘱因遗嘱继承人王杰先于王老先生去世而无效,其遗产只能按法定顺序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王娟、王萍、王杰继承,由于王杰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应继承份额应由其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即本案中王杰女儿王春慧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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